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
收养法中的无子女是指没有存活的子女.包括没有生育过子女,或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已各自生育过,但孩子均判给前夫(妻),再婚新组合家庭无生育子女.不符合收养法无子女的规定,属于双方均有子女.因为离婚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都是自己的子女.领养妻子的侄女,属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但是需要四个条件.即双方均无子女,如前所述;收养人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抚养教育能力.
单身外国收养人如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在华收养子女.但是,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被收养儿童最好能生活在有双亲的、健全的收养家庭中.因此,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外国
能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第六条所得很清楚 好像是不能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并从体检不合格不患收养一个孩子的病,至少30岁的能力.上述要求,一般一个明确的收养还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没有孩子的采用应具备的重要条件,这是基于计划生
算无子女.能否收养弃婴,还需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