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保密,依法治密,依法行政?
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工作运作中,既有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进行公务活动的内容,也有内部管理活动的内容.工作秘密的内容是与本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也并没有对秘密进行分类.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有六个方面的区别:(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