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取得的所有财物,如盗窃、骗取、哄抢、敲诈勒索所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这些物品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本身具有严格区别于其他物的特征,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以其他物品代替,如某人的字画、购买后上了牌照的汽车等;种类物与同种类的其他物品难以区分,可以使用其他同类物品替代,如正在流通的货币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控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的人群,但是,在处理他们因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时,跟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一样,不能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获得利益,所以,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 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 项上缴国库.“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