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法》在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
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 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 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 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