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是关于我国渔业生产和发展方面的法律.它是1986年制订、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第三章专门对"捕捞业"作出
《中华人民2113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5261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4102、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1653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内,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容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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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为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