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此内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内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被告广电服务公司的借款逾期后未能清偿借款及利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纠纷经法院判决:一、被告广电服务公司给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80 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广电局承担借款债务的 50%连带清偿责任;三、汽车总站以其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
资金占用费一般是企业间拆借双方拟订协议规定的利息额,或者一方延期付款而根据销售合同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增加 应收账应计利息=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资本成本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变动成本率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日销售额*平均收现期
(1)挂牌公司a)原则性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规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
如果是公司的客户欠公司的货款,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如有逾期未付可以收取客户的利息,这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是职工向公司借款,职工逾期未还,属备用金性质的.公司约定向职员收取资金占用是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即,职员逾期退还借款本金,若员工无法支付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公司是没辙的.一般情况是公司借款给个人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借款限额.当员工无法退还借款时,从计发未发的工资里扣除.因为非金融企业不能私自己向个人提供贷款,收取利息也是不能给予保护的.所以类似收取资金占用的约束是无效的.就你说的情况,在业务往来中,如果你没有向公司借款,哪里来的资金占用费?客户的欠款跟你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也谈不上资金占用的.
不合理,理由如下,应该公司跟收货方要,跟你没关系吧.目前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合理,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这个问题
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他人资金应支付的费用,或者说是资金所有者凭借其对资金所有权向资金使用者索取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