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人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人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新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 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