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按照《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公正、公平开展中医医院评审,严格评审过程组织,规范评审程序,严守评审纪律,严把评审准入关,尤其对于新增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要严格把关,坚决制止盲目扩大规模,争上等级的情况。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再对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进行统一备案编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评审结束并公示后,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中医医院等级标牌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3〕5号)中的“中医医院编号原则”对二级中医医院进行编号公布。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医院(含尚未参加医院评审的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医院)分别参加三级、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全参与、不缺位。
四、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指导辖区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进一步核查核实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保证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准入、设置等工作。
《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